汪正昕律师简介
汪正昕,男,1950年1月出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级律师。曾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法及港澳台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侵权、公司、房地产诉讼及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以高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曾办理多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曾在省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十多篇,其中《炒股风波—是委托代理炒股还是合伙炒股》被评为优秀论文。
一、 汪律师办理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有:
1、刑事案件,解××、董××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案。
在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施行以前,汪律师于96年6月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的指定,为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的被告人之一董××担任辩护人。该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解××等人对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极为不满,故组织了一个反革命组织,并封官许愿,企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侦查机关破获该案后,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家属委托或市中院指定,南京市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一审辩护人参加了该案的审理。开庭前汪律师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董××。在开庭时的法庭辩论中,汪律师为被告人董××作了罪轻辩护。因当时南京市发生的反革命案件不多见,且被告人较多,辩护人阵容庞大,同公诉人辩论激烈,故旁听人员很多。庭审从早晨八时开始至下午六时半方结束。该案在南京市有重大影响。后市中院判处被告人解××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董××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董××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父亲委托汪律师继续担任二审辩护人,参加二审刑事诉讼活动,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刑事案件,惠××、刘×、朱××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2012年10月至2017年12月,汪律师接受朱××父亲的委托,担任其涉黑案件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辨护人。该案的被告人有十人之多,在江苏连云港地区有重大影响。
通过多日庭审,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港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涉黑成立,判处惠××无期徒刑;刘×有期徒刑19年;朱××有期徒刑18年;其他被告人刑期不等。惠××、刘×、朱××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连云港中院重审。后经该院开庭重审,判处惠××无期徒刑;刘×有期徒刑14年;朱××有期徒刑13年;其他被告人刑期减少不等。惠××、刘×、朱××等被告人又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过书面审理后,改判惠××有期徒刑16年;朱××有期徒刑12年;其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刑期维持。
3、民事案件,案由:返还财产。
1997年元月,汪律师接受原告南京××公司、原告李××的委托,向被告卜××、被告江××提起返还财产之诉。本案是原告委托被告代理炒股所产生的纠纷,而被告认为不是委托代理炒股而是合伙炒股,应风险共担。本案被法院认定为疑难案件,其疑难之处在于:被告在为原告进行股票交易时,在同一个帐户上也在为自己,为自己另外代理的其他人同时炒股,使得原告的利益、被告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混杂在一起,无法分清,根本弄不清楚何种股票是谁的资金买进的?高价位或低价位抛出的股票究竟是谁的?谁的股票盈了利,谁的股票亏了本?这样无形中就会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故承办本案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拟委托江苏省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但审计人员认为该审计工作十分复杂,费时费力,审计费用最少也要十万元。原、被告得知此情况后双方均不愿分担该项审计费用 。但如不进行审计,法院将无法依法判决。后经汪律师,审判员同原告、被告多次协商,反复做工作,最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动履行了给付原告8万元的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的代理词于98年8月发表在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跨世纪改革论丛》的律师札记中,并被陕西省法学会评为优秀论文。
4、民事案件,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4年4月,汪律师接受被告中国××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南京××酒店(以下简称××酒店)诉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该案在一审开庭时法庭设在南京理工大学礼堂,有一千多人旁听,被南京市电视台《法治现场》栏目全程报导,具有重大影响。
具体案情和判决结果:
2002年4月,××公司因与××酒店产生工程款纠纷,故作为原告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起诉讼,并向市中院申请冻结了××酒店银行帐户上的资金380多万元。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酒店应给付××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50多万元。因此××酒店以××公司超额财产保全造成其经济损失20多万元为由,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
后秦淮区人民法院以(2004)秦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酒店20多万元,全部支持了××酒店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以市中院(2004)宁民一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一次性赔偿××酒店10余万元,变更了一审判决。
该案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新型案件,它提醒了公民和法人在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定要慎重行事。律师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要充分了解案情和全面调查取证,不要包打官司。
5、经济案件,案由:购销合同货款纠纷。
1996年11月,南京××厂被江苏省××公司以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为由,送上了被告席。由于原告手中持有被告写下的两张便函,故在本案中,被告开始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后被告委托汪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其出庭应诉。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汪律师通过举证、质证,对原告举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在此法庭辩论中汪律师通过分析法律关系,从被动变为主动,使被告反败为胜,从不利地位转为有利地位。两次开庭后,原告感到自己胜诉无望,故于97年3月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
本案的代理词于98年8月发表在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跨世纪改革论丛》的律师札记中,受到了编辑部的好评。
6、经济案件,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4月,江苏××××公司诉南京××公司、南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南京××公司偿还江苏××××公司借款3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南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拟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出上诉,并委托汪律师为二审诉讼代理人。
在上诉过程中,汪律师为南京××公司撰写了上诉状,并调取了有关新证据,提出了具有新思路的代理意见。经市中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苏××××公司的诉讼请求!
7、侵权案件,案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1年3月,原告苏州市浩瑞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瑞公司)以南京晶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泰公司)与南京吉祥星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星公司)人格混同;晶泰公司是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楼某某的财产与晶泰公司的财产混同为由,要求晶泰公司、楼某某对吉祥星公司所欠浩瑞公司的货款180多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开了两次庭,2021年8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2021)苏 0509 民初 178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晶泰公司对吉祥星公司所欠浩瑞公司的货款180多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楼某某对晶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晶泰公司、楼某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开庭审理后,以(2022)苏05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 0509 民初 1786 号民事判决;驳回浩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汪律师接受晶泰公司、楼某某的委托,参与了该案一审、二审的全过程诉讼代理活动。
8、行政案件,案由:不服劳动教养行政决定。
2002年元月,汪律师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不服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诉讼代理人。该案在苏北地区有重大影响。
具体案情和判决结果:
李某某系江苏省泗阳县仓集镇李楼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在执行镇政府下派各项工作任务的过程中,由于工作作风比较简单粗暴,故与一些村民产生了一些纠纷,造成了部分村民的不满情绪。后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宿劳教委决字[2001]第43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二年。
李某某不服,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1年12月19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李某某又不服,于2002年元月21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宿城区人民法院以(2002)宿城法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劳动教养决定。李某某又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宿中行终字第0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宿劳教委决字[2001]第432号劳动教养决定。
后李某某以泗阳县仓集镇李楼村村委会名义送汪律师匾一块,以示谢意。匾上题道:天宪所赤胆卫法律,汪律师铁肩担道义。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1、《刍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于98年9月发表在《江苏房地产信息》刊物上;
2、《关于公民房屋使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于98年11月发表在《江苏房地产》刊物上;
3、《剖析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于98年11月发表在《江苏房地产信息》刊物上;
4、《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于99年8月发表在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跨世纪改革论坛》上。
5、《花园面积发生误差处理方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于2005年11月发表在《江苏房地产》刊物上。
6、《试析处理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缩水”问题》于2006年1月发表在《江苏房地产》刊物上。
7、《房产纠纷引发连环诉讼的思考》于2006年3月发表在《江苏房地产》刊物上。
汪律师办理的重大刑事案件
1、陈评集资诈骗罪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刑二终字第00018号 2015年12月15日
2、朱曙东、唐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刑初字第0411号 2014年8月14日
3、惠志朋、刘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刑一终字第0094号 2015年12月25日
4、马平贪污罪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刑二终字第00039号 2014年11月至 2015年3月27日
5、傅杰贩毒罪案 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
6、李元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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