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系自己骑车不慎摔伤”到认定为工伤的翻转

2020-03-25 20:14


南京市某区某人力资源公司职工徐女士,2019年8月20日早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沿琴音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人车突然失控飞出去十几米,徐女士头触地撞击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医治费用已十几万元,至今仍处于半植物人状态。其夫持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徐女士申请工伤,区人社局以“系自己骑车不慎摔伤”为由,不予认定。


江苏振泽律所事务所为该案提供法律援助。主办律师臧巨凯首先调看了事故现场录像,在监控视频中,徐女士从出现到消失只有十几秒时间。经过反复观看,臧律师发现一个细节:就在徐女士消失于视频前的一刹那,她的身形有一个明显的颠簸动作。按常识推理,在平坦的柏油马路上骑电瓶车,人车应该是平稳的,除非是被什么物体突然阻硌,才会发生颠簸。臧律师再到现场实地勘查,在事发现场有一个凹陷明显的窨井盖,经测量,凹陷深度为8公分(标准应为4公分以下),直径1.1米。进一步观察发现,这个窨井盖的位置就在慢车道中间,骑车人稍不留意就会碾压上去,而徐女士是极高概率骑车压上窨井盖被突然阻硌才摔倒的。因此徐女士的骑车摔倒与窨井盖不符合标准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也描述了事发现场有一个凹陷明显的窨井盖,但无法断定其凹陷度是否是造成徐女士摔伤的直接原因以及原因力的大小,无法划分责任。


经过对涉案证据和材料的分析梳理,确定如下几点事实:一、徐女士骑车路线是其上班的必经路线;二、事发时间是上午7点40分,是徐女士正常的上班时间;三、徐女士走的是非机动车道,事故现场有一凹陷的窨井盖,经测量,凹陷深度为8公分,具有较大障碍性;四、徐女士人车失控摔倒极高概率是该窨井盖凹陷过深阻硌所致;五、人社局系依据交警部门证明,无法划分责任,故认定徐女士系自己骑车不慎摔伤,不认定为工伤。


综合以上事实,臧巨凯律师认为:最高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3)条的裁判观点与本案属同类情形,即交警部门无法划分责任,社保部门调查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也无法划分责任,社保部门亦不能做出相应判断,根据有利于受害人原则,应当认定工伤。据此,臧巨凯律师代书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市社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同意律师意见,并主动与区人社局沟通,区人社局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作出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后评:律师应怀有悲悯之心。你不仅是在办理案件,也是在办理别人的人生。徐女士最终得到了工伤认定,对她和她的家庭来说,避免了一场巨大的次生性灾难打击。在这个案件中,承办律师臧巨凯有两点应当点赞:一是细致的工作作风,包括调看监控录像、进行现场实勘,查明了事故的因果关系。二是对行政法专业最新裁判观点的了解和把握。两者的结合,成就了一个案例,也成就了一位律师。


点评人:李小兵高级律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臧巨凯律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中心主任。主要业务方向行政法,熟悉行政机关内部结构和运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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