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客户微信咨询我,公司老板让我担任法定代表人,我不好拒绝,但是又担心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安全”的,但是有什么风险也不清楚,所以犹豫难以决断。
风险来自于义务。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什么义务和风险呢?无论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还是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真实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该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和由此产生的风险有所了解。
一、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公司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章程应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法定代表人在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但是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公司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简单说,公司法规定原则上法定代表人的处理公司事务的后果由公司承担,无论有利于公司还是不利于公司,公司都是首当其冲对外承担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的处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总之存在过错,让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公司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追偿的背后法理就是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该条是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第181条至184条,将忠实义务具体细化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披露关联交易;不得谋取公司的商业的机会;不得与公司竞业。
第181至184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公司法》第181条至184条规定的义务,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就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案件事实:
该公报案例判决认为:首先,李昕军既是太一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兴盛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利用关联关系将太一热力公司5600万余元资产转让款转入关联公司,若李昕军不能将相关资金及利息及时返还太一热力公司,则李昕军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的规定对该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居立门业公司应得的盈余分配先是用太一热力公司的盈余资金进行给付,在给付不能时,则李昕军转移太一热力公司财产的行为损及该公司股东居立门业公司利益,居立门业公司可要求李昕军在太一热力公司给付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李昕军首先侵害的是太一热力公司的财产权,李昕军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资金直接损害的是公司利益,应对公司就不能收回的资金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因直接损害居立门业公司的股东利益而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等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有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并在抽逃出资等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对侵权行为知情且有协助,构成对公司的共同侵权,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袁玉岷与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宝纳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92号】
案件事实
2007年9月20日,龙湾港公司和宝纳资源公司共同成立光彩宝龙公司。其中,龙湾港公司应出资2719.2万元。疏浚公司系龙湾港公司的子公司。袁玉岷同时担任光彩宝龙公司、龙湾港公司、疏浚公司法定代表人。
9月29日,龙湾港公司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中1439万元系从瑞福星公司借款。
12月4日,光彩宝龙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向疏浚公司汇款1439万元,后袁玉岷在光彩宝龙公司该笔款项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签字。事实上,光彩宝龙公司与疏浚公司没有工程合同关系。
12月15日,疏浚公司将该笔1439万元款项又以工程款名义转付给瑞福星公司。
裁判要旨
(1)龙湾港公司、光彩宝龙公司、疏浚公司之间通过虚构债务、间接转款用以抽逃出资,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袁玉岷,袁玉岷对三个公司之间抽逃出资的行为应为明知。此外,袁玉岷在虚构工程款以抽逃出资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签字同意,证明他对此已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等,只要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与协助行为对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无关。故原审法院认定袁玉岷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
(三)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法定代表人需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有才、李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郎民二初字第00162号)
案件事实:鑫凯公司与原京安公司分别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鑫凯公司供货,京安公司未能按时结算合同货款。
2006年 李有才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8年,京安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鑫凯公司。出具的注销财产分配方案并非基于2006年以前的财务数据。
2013年鑫凯公司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清算组成员诉至法院,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合同款项承担赔偿责任。李有才以火灾导致2006年之前的财务资料毁损,只能局限于之后的财务账簿及会计资料做出注销财产分配方案。
法院判决李有才、李京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现债权人鑫凯公司主张其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对于公司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公司承担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做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承担责任。例如上市公司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被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例如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被证监会查处后,做为康美药业的董事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兴田做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证监会罚款90万元。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如上市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在执行程序法定代表人就存在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
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存在因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经法院许可,法定代表人不得离开住所地。
三、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通常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直接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法定代表人因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往往掌握公司重要的财务和管理权力,有被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其次,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过程中,有法定职责,如有需保证员工安全规范作业的职责,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法定代表人会直接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面对以上各种风险和责任,做为法定代表人应如何规避职业风险呢?本律师建议:
(一)购买责任保险
根据新《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可以在法定代表人因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相应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降低个人的财产风险。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法定代表人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范围,避免因违法行为以及超出职责范围导致的法律责任。
(三)、在授权和决策过程中保持谨慎
法定代表人在授权和决策过程中应保持谨慎,避免因授权不当或决策失误导致的法律风险。尽管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商业决策法院不会轻易介入从而进行评价。但是如果在重大过失导致的授权不当或者决策失误,是有可能被判定承担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应在决策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不参与公司经营,不担任法定代表人
原则上,不参与公司经营,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如必须做“挂名”法定代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由此导致的各种责任由幕后真正的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避免因不知情或未参与决策而承担法律责任。
(五)聘请专业的法律人事为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防范建议。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利用以上措施降低职业风险,确保在履职过程中合法合规。
张云律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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