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

2024-03-04 09:55 张云律师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并公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随后网上出现了各种新旧条文的对比解读。仅仅看了2018年版本和2023年第一条法条对比,就决定需要重新学习一下公司法,修订内容很多。

  我不知道其他律师或者学习法律的人拿到一部法律是不是也像我以前一样,视线快速浏览第一条,然后向下寻找需要的法条。刚学法律的时候,尤其是应对司法考试的时候,任何法律的第一条我都是一览而过,考试不会考。内容无外乎陈述这部法律的目的,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一点的,第一条之后会有几条确定该法律的精神原则,比如《民法典》出台前的《合同法》。

  后来从事律师后,再研读法条的时候,忽然有一天明白,后面几十条甚至几百条法律条文都是在阐述和演绎的底层逻辑就是法律开头部分的几条法律条文。再琢磨下文法条的时候,往回看看前面几条,有时能豁然开朗。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条就是这样的法条。

2023版《公司法》第一条和2018版《公司法》第一条对比如下:

2023版《公司法》第一条

2018版《公司法》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我还没有看到出版的《公司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不知道官方的解释。对比
2023年跟2018年,能感受到立法者更宽广的眼界和殷切的期待:一、职工也是公司发展的利益相关者,职工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二、希望看到更多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三、建立所有权和经营分开、管理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让企业的发展延续超越个人的生命周期;四、宪法的保护所有公司,所有公司在法律面前平等。

一、公司经营离不开职工的参与。

   2023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国42家公司上榜(包含港澳台)。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的雇员达到108万,中国企业排行第一。我打开炒股软件,查了一下中石油的股东截止目前尚未到50万,中石油有多少债权人不得而知,我想不可能超过雇员数量吧。

   一次在B站听王德峰教授讲王阳明心学,他问复旦学生知道自己离开复旦后就成为什么吗?人力资源!现代社会已经把人物化成资源。公司就是人力资源和资本结合造富的完美模式,至少目前看如此。 但是在2023年以前的公司法从未在第一条提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把职工的权益列在债权人之前。

   大概终于明白没有职工的参与,公司的稳健发展是无法持续的;无视职工的利益和存在,逐利本性的公司必然会侵害职工权益。(纪录片《公司的力量》中英美工业革命近百年的工人悲惨境遇影像出现在眼前,在工人为生存而罢工谈判的过程中,有律师的身影和辩护)。公司是国家经济的细胞,每个细胞里的成分健康发展,才会有整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性。职工作为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被法律规定下来,现实中能否得到确定的施行,拭目以待。

二、我们需要更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而这需要企业家具有企业家精神。

   第一次思考这个问题,什么是企业家精神,我不知道,什么不是企业家精神是能够判断的。前几年互联网平台开始拼网上卖菜,社区团购的时候,人民日报就发表文章说,互联网公司眼里应该有的是星辰大海,而不是盯着老百姓的菜篮子,与民争利。这不是企业家精神。

   有天刷今日头条,看到一个故事,一个领着不错退休金的老太天天在外面捡垃圾,儿子为这个事情经常跟老太生气拌嘴。邻居就劝儿子,老一辈节省惯了,看到啥能卖点钱都捡正常。儿子说,这是贪婪。这个世界上还有比她更需要垃圾存活的人,她抢夺了流浪汉生存资源。是不是像级了互联网平台公司向下碾压菜场商贩?

   美国时代杂志每年评选100 位最具影响力的人物榜单,2024年名单还没有发布,2023年全球100位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中有特斯拉总裁马斯克(ElonMusk)、周受资(TikTok CEO)、萨姆·阿尔特曼(SamAltman) ChatGPT开发商OpenAI CEO、宁德时代创始人曾毓群。从这些企业家身上,我们看到一种向上、向前;勇于创新、勇于冒险的人类探索精神。这大概就是立法者希望看到的企业家以及他们身上体现的特质。

三、现代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让最优的大脑和资本结合,在法律的监管下公司才有可能永续发展。

   《公司的力量》中讲述工业革命期间发展起来的大企业一开始都是家族企业,比如德国西门子、美国的JP摩根、福特汽车、通用汽车。当这些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靠创始人独裁式的管理已经不可能完全掌控公司的运营。通用汽车第八任总裁,世人称之为第一位职业经理人的艾尔弗雷德·P·斯隆在其自传《我在通用汽车的岁月》讲到“ 我们的产品线很混乱。无论是在财务还是在运营方面,我们都缺乏控制。我们对任何事情都没法掌握准确的信息。简而言之,我们面临的内外部危机之重超乎你的想像 即使你是一个喜欢危机的人。”

   同样,福特汽车在面临危机的时候,孙辈的小亨利福特果断引入职业经理人,才让福特汽起死回生。任何一个家族都没 法保证代代出人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开,让最优秀的大脑和资本结合才有可能促进一项事业的长久发展。

   当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开又产生另外一个问题,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操守。历史上最大的财务造假——美国安然公司高管和董事在知道公司存在财务造假之后,反而试图掩盖和隐瞒,欺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因此安然事件,2002年7月,时任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确定公司CEO/CFO本人承担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据媒体报道2020年2月20日,安然公司前总裁杰弗里·斯基林服刑14年后获释,成为安然财务造假案中服刑时间最长的一名被告。

   了解这些故事后,在看公司法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利架构和制衡,对高管的勤勉尽责、忠实义务、不得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就看的很通透了。资本和智力结合去开疆拓土创造财富需要法律限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的边界,需要制度保障现代企业管理的执行。

四、宪法保护公司的权利和利益

   近年来媒体中不时出现商业大佬移民国外的报道,孙宏斌已经是美国公民了;2022年人在美国的段永平在雪球上发布该抄底腾讯港股了;据说潘石屹把2012年开始抛售国内资产所得的300亿资金,全部转入美国国籍妻子张欣名下;有去日本旅游的网友发文在日本见到马云,甚至有人看见穿着和服的马云等报道。这些报道中强烈感到这些巨富们的不安,两手准备着。原因大家都懂的。

   《公司法》第一条确定根据宪法制定公司法,是不是给经营公司的经营者的一种回应呢?

   188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圣克拉拉县诉南太平洋铁路公司案确定,公司被视为宪法下的自然人,受到《权利法案》的全部保护。自此公司人格化是整个公司法演绎的基石。公司权利在我国的《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是依据本条确定公司的权利和利益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吗?无论是否依据本条制定《公司法》,修订的第一条似乎传达给经营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一种信息:国家从宪法高度营造法治的营商环境?!各个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安心的在中国经营公司,所有公司在法律上平等。

   30年前,1994年7月1日,新中国《公司法》施行;30年后,2024年7月1日修订版的《公司法》施行,似乎有纪念的意义。

再往前追溯: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公司法》;

1914年北洋政府农商部颁行《公司条例》

1903年12月清廷商务部颁布《公司律》。

经过100多年对公司制度的探索,公司对振兴经济、强国富民的作用有目共睹。

   100多年前,呼吁“公司不举,则工商之业无一能振;工商之业不振,则中国终不可以富、不可以强”的清政府外交官薛福如能读到今日之《公司法》,会不会对中国国运信心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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